3.早期公开制度

2021.04

日本的早期公开制度是在1999年特许法的修改(2000年1月1日实施)时导入的制度(特许法第64条之二)。
  申请人在提交了相关发明的特许(专利)申请后就立即实施该发明的情况下,对由申请日(请求了优先权的申请:优先权日)至发明被公开的期间的实施,申请人是无法行使补偿金请求权的。因为补偿金的请求以申请已公开为前提(特许法第65条)。
 通常,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年6个月后特许申请才会公开(相当于中国的申请公布)。而上述早期公开制度则即使是在提交了特许申请后不到1年6个月的期间内,申请人若请求申请公开,则该申请也会被公开,这就是早期公开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公开请求一旦提交就不能撤回(特许法第64条之二第2款)。
还有,用中文提交的外文特许申请的情形,需要在翻译文本提交后才能进行公开请求(特许法第64条之二第1款第3项)。PCT申请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申请也同样。
另外,公开请求要求由全部的申请人(有多个申请人的情形)请求。

相关信息(日语)可以参照日本特许厅的相关网页:
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hokaisei/tokkyo/tokyoho1.html

*免責事項
上記内容は、一般論であり、個別具体的な事情は担当の弁理士に相談するようお願いします。
 上述内容属于一般的情形,若有具体的情况,由于需要具体地对应,所以请咨询日本辨理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