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从专利申请到授权的流程简介

2022.06

从专利申请到授权的流程简介

1.专利申请


 办理专利申请需要对日本特许厅提交法定的申请文件,通常需要提交的申请文件有:
 (1) 专利申请(请求书):填写有关申请人、发明人等的信息
 (2) 说明书:希望得到授权的发明的相关的技术说明
  具体需要记载的内容:背景技术、发明要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手段(技术方案)、发明的效果等
 (3) 权利要求书:写明希望获得授权的发明的范围。
 (4) 附图:根据需要提交用于说明发明的附图或照片。
 (5) 摘要:写明希望获得授权的发明的概要。

2. 形式审查

 申请提交后,首先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上的要求进行审查。与实审不同,形式审查只是对形式方面的审查不涉及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等实质性的问题。当发现有形式上的缺陷,日本特许厅将会对申请人发出“补正指令”或被“申请却下”。

3. 申请公布

 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年6个月后申请文件将会被公布。如果申请人希望尽早公布也可以通过申请人的申请实现早期公布(早期公布制度)。

4.实审请求

 实审仅以提出了实审请求的申请为对象。实审请求不仅申请人可以提,第三方也可以提,但是需要缴纳实审费用。实审请求只要是自申请日起3年的期间内随时可以提交。

5.加快审查(超级加快审查)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可以请求比通常的审查更快捷的审查。
 通常的审查从提交申请到获得授权大致需要1年多一点(2020年是平均15个月),加快审查平均2.7个月(2020年),超级加快审查平均0.9个月(通过PCT申请进入日本的平均1.5个月)(注1)。

注1:数字来自日本特许厅《特许行政年次报告书2021年版》第3页、第105页、第106页
https://www.jpo.go.jp/resources/report/nenji/2021/document/index/honpen0101.pdf
https://www.jpo.go.jp/resources/report/nenji/2021/document/index/honpen0201.pdf


 关于加快审查的请求,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写明符合加快审查的要求的情况说明书。如果还能进一步符合其他的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请求超级加快审查。超级加快审查可以在更短期内得到授权。
 有关加快审查(超级加快审查)具体请参照相关网页(注2)。

注2:「6. 关于日本的加快审查制度、超级加快审查制度等

6.公众意见(日语称之为“情报提供”)

 专利申请提交后,不论该申请是否已授权,任何人都可以随时提交能否定该专利的可专利性的相关信息即“公众意见”。“公众意见”可以是匿名的。通过提交“公众意见”可以向审查员提供与该申请相关的、驳回理由或无效理由中的缺乏新颖性、缺乏创造性、说明书等的撰写缺陷等的特定的信息。

7.实质审查

 由日本特许厅的审查员实施实审。
 由审查员审查该申请是否存在法定的驳回理由。如果审查员认为存在驳回理由则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相当于中国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此时,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意见书”和“手续补正书”来克服驳回理由。如果审查员认为没有驳回理由则发出“授权通知(日语称之为‘特许查定’)”。如果审查员最终判断还是存在驳回理由则发出“驳回决定(日语称之为‘拒绝查定’)”。

8.复审(日语称之为‘拒绝查定不服审判’)

 当对驳回决定不服时,可以请求复审即“拒绝查定不服审判”。
 若申请人在请求复审时进行了修改,原则上先由原先负责审查的审查员再次进行可专利性的审查(前置审查)。
 审查时首先会审理复审请求时的修改是否合法,然后对修改后的发明进行实质审查(如果修改被判断为不合法则为修改前的发明)。如果没有驳回理由则发出授权通知(特许查定),如果仍然存在驳回理由则作出长官报告(相当于中国的“前置审查报告”)。长官报告后审理将移交给由三至五名审判官(复审审查员)组成的合议组。
 申请人在请求复审时没有进行修改则不进行前置审查而直接由合议组进行复审的审理。
 经审理认为已克服了驳回理由则直接发出“特许审决”。另一方面,如果驳回理由尚未的到克服则发出“拒绝审决”。

9.特许查定/授权登记

 收到授权通知的申请人缴纳专利费后,专利权就会登记在专利登记簿中,由此产生专利权。

10.专利异议申诉

 专利得到授权并登记之后,要是认为存在撤销理由,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专利异议申诉。专利异议的申诉由三至五名审判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理。
 经审理,认为存在撤销理由则作出撤销决定。另一方面,若不存在撤销理由则作出维持审决。

11.无效审判

 专利得到授权并登记之后认为存在无效理由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无效审判(相当于中国的“无效宣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由三名或五名审判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理。
 经审理,认为存在无效理由则作出专利无效审决。另一方面,若不存在无效理由则作出专利维持审决。

12.审决撤销诉讼(相当于中国的“行政诉讼”)

 申请人若对复审的审决不服,可以直接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请求取消审决的诉讼。此外,对撤销专利异议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对专利无效审判的审决不服的当事人,也同样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