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关于日本的分案申请(日本特许法第44条)
2026.05NEW
A.可以提分案的时机
根据日本特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如下的三种情况可以提交分案。
(1)在可以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进行修改的时机或期间内
(2)自收到授权通知之日(特许查定誊本送达日)起30日内
(例外:拒绝查定不服审判的前置审查中获得授权的、以及发回重审后授权的情形不能分案)
(3)自收到拒绝查定(即中国的驳回决定)之日(首次拒绝查定的誊本送达日(即:发送日))起3个月内
B.留意点
在实务中,请求复审(拒绝查定不服审判)的时间点,有可能就是能够分案的最后时机。所以,我们在请求拒绝查定不服审判的时间点,需要考虑是否要进行分案。因为在请求复审后很有可能直接就会收到复审决定(拒绝查定不服审判的审决)。等到了接到这复审决定(拒绝查定不服审判的审决)时,分案的机会早已错过。
在中国的实践中,请求了复审后通常还会收到《复审通知书》,然而在日本的拒绝查定不服审判阶段中,发《拒绝理由通知书》的情况相对来说较少。这一点在实践中与中国的分案有所不同,需要注意。
顺便提一句,在中国的实践中,提交了复审后不论是否有修改都会进入前置审查,而在日本,若没有通过提交《手续补正书》对权利要求或说明书等进行修改,就不会进入前置审查,而直接就组成合议组并由合议组进行审理。这也是与中国的实践是不同的。
因此,对于是否分案,建议尽早作决定,以免错过机会。
有关分案可以参照日本特许厅的相关网站:
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patent/tukujitu_kijun/document/index/06_0101.pdf
*免責事項
上記内容は、一般論であり、個別具体的な事情は担当の弁理士に相談するようお願いします。
上述内容属于一般的情形,若有具体的情况,由于需要具体地对应,请咨询日本辨理士。

